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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策略

有关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保护信息等的法律

第50条的第2 (禁止任意搜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都不得以使用自动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它技术性工具,在表示拒绝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络主页中进行搜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销售及流通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传送信息中使用被禁止搜集、销售、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

属于第65条的2(罚则)如下各项目1的人,处罚1千万韩元换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50条第4项规定,技术性处置的人.

违反第50条第6项规定,传送了以赢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的人

违反了第50条第2的规定,在传送信息、搜集、销售、流通方面,使用了电子邮件地址的人

[部分改正 2002.12.18 法律 第06797号]